輕型動力觸探儀技術參數(shù):
1、錘重量:10kg±10g
2、落 距:500mm
3、zui大貫入深度:6000mm
錘擊數(shù)(N10) | 10 | 20 | 30 | 40 |
(R)(L/m2) | 8 | 11 | 13 | 15 |
4、貫入錘zui大直徑:φ40mm
5、貫入錘錘度: 60度
輕型動力觸探儀使用方法:
1、先用鉆具鉆試驗土層標高,然后對需進行試驗的土層連續(xù)進行觸探。
2、試驗時,重錘落距為500mm,錘自由地將貫入錐和桿,垂直地打入土中,每打入300mm的錘擊數(shù)即為實測錘擊數(shù)N10。
3、若需分層了±解情況,可將貫入桿拔出來,取下貫入錘,用輕便取土鉆頭進行取樣。
4、本方法一般用于貫入深度小于4m的土層。
輕型觸探儀用于確定土基的分層貫入次數(shù),在短時間能迅速完成大量的野外調查工作。
錘擊數(shù)(N10) | 15 | 20 | 25 | 30 |
(R)(L/m2) | 10 | 14 | 18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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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說明
1、不適宜土的判別方法
(1)不適宜土的判別統(tǒng)一采用荷蘭式輕型觸探儀以貫入20cm的錘擊數(shù)小于上表所要求的錘擊數(shù)進行確定。
(2)當采用此法有爭議時,應取樣進行含水量和孔隙比試驗,當試驗結果同時符合天然含水量大于或等于液限和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1.0時,則判別為不適宜土。
2、不適宜土深度的確定
荷蘭式輕型觸探試驗成果表示方法為:貫入深度為h時所對應的錘擊數(shù)N20(擊次/20cm)大于或等于上表中所要求的不適宜土錘擊次數(shù)標準時,則此時的貫入深度h即為不適宜土深度。
3、荷蘭式輕型觸探儀操作的基本要求
(1)承包人在不適宜土地基施工前必須進行開溝排水,紅線范圍內按橫向間距小于10m、溝底寬0.3m、深0.6m的標準開挖網(wǎng)格排水溝,紅線兩邊的縱向排水溝應加深。水田地段觸探試驗須在開溝排水后至少連續(xù)3個晴天后進行。
(2)將落錘提升到規(guī)定的高度讓其自由下落,錘擊時應連續(xù)進行,錘擊速度一般為15-30擊/min。錘擊過程中應防止錘擊偏心、探桿歪斜和探桿側向擺動,每貫入1m應將控桿轉動1.5圈,使探桿能保持垂直貫入,并減少探桿的側阻力,探桿每擊入20cm分別記錄其錘擊次數(shù)N20。
LD-100型土工是利用一定的錘擊動能,對地基土作出工程地質評價。
儀器結構和特征:本儀器由手柄、導桿、重錘、擊墊、貫入錘組成,可一次測得各層的相對強度。
(3)不適宜土的清除按荷蘭式輕型觸探試驗所確定的不適宜土深度進行,清除前后應用水準儀測量觸探點原地面與清除后基底標高,不適宜土清除高度以兩者之差,承包人必須按此進行測量和試驗,監(jiān)理進行全過程旁站,并對試驗和測量數(shù)據(jù)當場簽字確定。
(4)在按荷蘭式的錘擊次數(shù)清除不適宜土之后,還必須采用標準輕型觸探儀按承載力的標準進行驗算,只有同時滿足上表中兩個輕型動力觸探標準的要求時(即進行雙控),才允許進行下道工序。
4、在清除不適宜土的深度達到所確定的深度后,立即采用標準輕型觸探儀按承載力標準的要求進行試驗和驗算。
5、為便于判斷,可采用的錘擊數(shù)N30進行換算,承載力與錘擊數(shù)之間的相關關系為F0=8N20-30(KPa)。如果驗算承載力(或N30)大于等于表一、二、三的要求,即可停止清除不適宜土的工作而進入下一道工序(即回填);如果驗算承載力(或N30)小于表一、二、三的要求,則必須繼續(xù)清除不適宜土,直至承載力(或N30)滿足表一、二、三的要求。
輕型觸探儀標準輕型觸探儀和標準貫入儀的操作要求按有關規(guī)范執(zhí)行。